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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價鑒定 TIAN TONG YUAN

工程質量問題,申請鑒定時需注意哪些法律問題

天同源 造價鑒定 :2022-09-14 15:05 0 次

工程質量問題系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中的一常見爭議類型,實踐中常出現承包方向發(fā)包方主張工程款時,發(fā)包方以工程質量存在問題為由抗辯或提起反訴主張違約賠償的情形。


而對于此抗辯或反訴請求是否成立,在雙方爭議較大的情況下,通常需要申請對質量瑕疵事實進行鑒定,且鑒定結論將關乎發(fā)承包方的法律責任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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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法院在裁定是否準許鑒定申請時,格外注重考慮是否確有啟動該程序的必要性。


在現有法律規(guī)定層面,質量瑕疵鑒定一般經當事人申請啟動,但法院并不是對當事人的申請都會同意。一般需考量申請期限、鑒定事項是否與待證事實有關、雙方之間的爭議范圍等因素進行綜合判斷。目前大多數裁判觀點對是否同意質量瑕疵鑒定申請的認定主要可歸結為如下幾點:


一、鑒定申請應當在舉證期限內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款規(guī)定:當事人申請鑒定,可以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申請鑒定的事項與待證事實無關聯,或者對證明待證事實無意義的,人民法院不予準許。


在此前提下,從法律屬性來看,鑒定結論屬于證據材料的形式之一,在訴訟過程中必然受到舉證期限的限制。若發(fā)承包方在訴訟過程中欲提起質量瑕疵鑒定申請的,也必須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現有的司法裁判案例中,存在不少因超過了舉證期限而未能獲得鑒定申請同意的案例。


對于申請方而言,一旦進入訴訟程序,不能忽視舉證期限的限定,應提前做好申請準備。


二、鑒定事項需對待證事實有實際意義


當事人申請鑒定的事項也必須與案件爭議事實具有關聯性。具體而言,結合相關司法裁判中的觀點,判斷是否具有關聯性主要包括:目前的工程狀態(tài)是否具有可鑒定的現實條件、鑒定結論對證明工程質量存在問題是否具有關鍵作用。如目前工程狀態(tài)已不具備可鑒定的現實條件,則一般不會得到法院的準許。


在提起鑒定申請之時,首先要結合目前的工程面貌實際情況,綜合判斷最終的鑒定結論是否能夠帶來較大的經濟價值。否則,一方面鑒定申請可能得不到法院的支持,另一方面,在承擔高額的鑒定費用后,最終的鑒定結果卻對己方不利,也會擴大經濟損失。


三、申請人需具有充分的鑒定證據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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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訴訟原則,提起鑒定申請的一方需對鑒定事項的范圍提供充分的證據材料支撐,鑒定機構將在提供的證據材料范圍內對申請的事項進行鑒定。若申請方不具有充分證明案涉工程存在質量問題的材料,法院在審查時,亦會排除申請方的申請。


為避免后續(xù)產生質量問題爭議時無法查明事實,不管是發(fā)包方還是承包方,在工程建設過程中,都要做好工程資料的管理,妥善留存相關書面文件。該類書面材料將直接決定同意鑒定申請的范圍,指引鑒定機構作出真實合理的鑒定結論。


對于發(fā)包人而言:實踐中通常提起質量鑒定申請的多為發(fā)包人,提起鑒定申請前,應格外注意是否有充分的證據可以證明承包人施工的工程存在質量問題;現有工程面貌是否具備鑒定條件;在質保期內是否已充分通知承包人履行保修義務,讓承包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對于承包人而言:一般情況下雖承包人提起工程質量鑒定申請的較少,但一旦啟動工程質量鑒定程序,鑒定的結果極有可能對其不利,不僅可能面臨支付大筆修復費用,其應獲得工程價款的時限也可能因鑒定期限較長而被拖延。


因此,針對發(fā)包人的質量鑒定申請,承包人也需收集充分證據對發(fā)包人主張的工程質量問題進行抗辯或主張發(fā)包人已將工程投入使用年限過長,質量責任無法查清等,并提出異議以阻止工程質量鑒定的進行。


四、工程質保期未屆滿且投入使用年限較短


實踐中,以發(fā)包方為例,往往是承包人向其主張巨額工程款時才重點意識到檢查工程質量是否有問題,以提起質量之訴主張或抗辯承包人的違約責任。但由于疏于工程建設的管理,常常忽視了工程質保期和投入使用時間的管控。在質保期已屆滿且投入使用時間已較長的情形下再主張質量問題申請鑒定,則具有較大難度。


訴訟過程中,對于未被法院準許同意質量瑕疵鑒定的申請,在保證確實具有可鑒定的現實條件下,應及時向法院提出異議,救濟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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